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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1240萬罰金,江蘇一污水處理企業被按日計罰,盤點去年江蘇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發布時間:2021-03-24 瀏覽:3490次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記者3月18日從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獲悉,2020年全省10件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今天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2020年,全省生態環境系統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依法依規監管、有力有效服務”總體要求,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依法嚴厲查處環境違法大案要案工作方案》部署,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集中力量依法查辦一批重點環境違法案件,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作出了積極貢獻。

  這十大典型案件分別是:

  1.盱眙國聯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超標排污按日計罰案

  2019年10月9日,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盱眙國聯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經采樣監測,外排水總氮濃度超標4.63倍。淮安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并于2019年11月1日下達處罰決定,處罰款10萬元。2019年10月15日,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監測結果顯示,對外排水總氮濃度為超標15.67倍。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啟動按日計罰,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罰款40萬元的決定。

  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又分別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8日和2020年3月26日,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監測結果顯示外排水濃度超過污染物排放限值。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分別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8日先后5次作出按日計罰處罰決定,罰款共計1240萬元的決定。經整改,該公司目前已實現達標排放,并繳納罰款。

  2.南通五家電鍍作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3月27日,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接網格監管人員反映,三廠工業園區原耐磨材料廠內有五家電鍍黑作坊,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會同海門市公安局對電鍍作坊蹲守作戰,沿河摸查非法排污口。4月6日凌晨,電鍍作坊工人向滲坑傾倒廢水。環境監測人員對作坊內外的多處滲坑中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鉻、鎳、銅、鋅等重金屬嚴重超標,其中袁某東車間南側地面廢水中鉻濃度為203mg/L(超標202倍)、陳某南車間酸坑內廢水鎳濃度為77mg/L(超標153倍)、吳某南車間地面廢水銅濃度為108mg/L(超標215倍)。

  公安機關在現場抓獲5名犯罪嫌疑人,后又對7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和相關評估標準,該案件涉環境污染損害費用等共計85.57萬元,五家電鍍加工點業主及房東等責任人將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3.蘇州謝某某電鍍作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8月11日,蘇州市吳江生態環境局與吳江區公安局對謝某某電鍍作坊進行聯合現場檢查,發現該作坊從事電鍍、陽極氧化生產,未配套建設廢水處理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重金屬廢水通過管道排至出租屋外無防滲措施泥坑,坑內有大量深色廢水,該泥坑南側有一天然水塘,水呈淺綠色。經監測分析,泥坑中廢水,總鎳2.28×103mg/L(超標2279倍)、總鉻505mg/L(超標336倍);泥坑南側水塘中廢水總鎳44mg/L(超標43倍)、總鉻45.1mg/L(超標29.1倍)。2020年8月18日,吳江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涉案人員汪某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吳江區檢察院已依法向吳江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4.常州吳某某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8月3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接網格監管人員反映,奔牛大橋運河南側有人偷排廢水。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調查,發現一輛槽罐車停放在奔牛大橋運河南側,吳某某為車輛所有人,該槽罐車內尚存有約40厘米深的乳白色液體,有異味。

  經采樣監測,槽罐車內液體化學需氧量7390mg/L(超標122倍)、氨氮為179mg/L(超標35倍)、總磷39.1mg/L(超標77倍)、總氮284mg/L(超標18倍)。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槽罐車實施查封,于2020年9月17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吳某某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實施行政拘留。

  5.丹陽市寶兵工具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非法排放水污染物及大氣污染物案

  2020年3月16日,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丹陽市寶兵工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鋸片生產加工,于2020年1月投入生產,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酸洗去油除銹工段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堿噴淋塔正在運行,經監測,噴淋液呈酸性,無法正常吸收酸霧。該單位用泵經架空的白色塑料管將酸洗工段產生的生產廢水從車間廢水池抽入西側一滲坑中,經采樣監測,廢水中的鎳濃度為3.1mg/L,超標2.1倍。

  2020年4月22日,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丹陽市公安局,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中。2020年6月16日,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合計處罰款15.66萬元。

  6.泰州江蘇興海特鋼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未申報危險廢物案

  2020年8月31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江蘇興海特鋼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二煉車間正在熔煉加工,配套建設的布袋除塵設施移動式頂吸罩偏離爐口,無法有效收集熔煉煙塵;2020年9月1日現場檢查時,發現危險廢物熔煉除塵灰未按照規定申報,也未規范建立相關臺賬資料。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二煉車間中頻爐配電柜進行查封,2020年9月21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及未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44萬元。2020年9月23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泰州市公安局對該公司二煉車間主任陳某某實施行政拘留。

  7.連云港江蘇盛世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0年6月8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對江蘇盛世化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東側圍墻外河岸有白色粉末狀不明物料,并伴有異味,經開挖共清理出固體廢物45.26噸。經司法鑒定,上述固廢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2020年6月10日,灌云縣臨港產業區管委會在盛世化工生產車間東側挖出105噸泥土及沾染物料的包裝物等混合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認定其含有危險廢物,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當日立案并移交灌云縣公安局。灌云縣公安局累計對13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措施。

  8.宜興市宋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0年7月27日,無錫市宜興生態環境局接到舉報,反映宜興市橫山水庫厔溪河泄洪道內河水異常。經查明,西渚鎮橫山村村民宋某從事危化品道路運輸,2020年7月24日,宋某為了清洗槽罐車內剩余化學品殘液,在該槽罐車內加入水稀釋,利用車輛前后晃動混合,將廢液排入橫山水庫大壩下澗溝,再流至厔溪河泄洪道。

  經采樣監測,宋某槽罐車內的廢液鉻超標51.6倍、砷超標10.2倍、鎳超標39.6倍、銅超標39.4倍、鋅超標809倍、錳超標408倍。2020年7月28日,無錫市宜興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宜興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宋某執行逮捕。

  9.宿遷章某某、王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0年3月27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局接到舉報,反映在沭陽循環經濟產業園內某廢棄化工廠發現不明鐵紅色液體。沭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并及時聯系公安部門到場展開聯合調查。

  經查,當事人章某某、王某某在沭陽縣桑墟鎮非法開設一個化工作坊,將離心甩干機產生的廢母液直接排入溝渠和滲坑中,同時,將部分廢母液用車輛運輸至沭陽縣循環經濟產業園某廢棄化工院內傾倒,傾倒數量約100噸。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該批廢水pH值小于2,屬于強酸性危險廢物。3月31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沭陽縣公安局。沭陽縣公安局對7名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已經對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10.徐州天元紙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案

  2020年7月23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徐州天元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范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分析儀采樣管未抽取污水排放口水樣,而是采集了分析儀外的燒杯和量杯內固定液體,并將監測分析數據作為排放污水在線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未真實反映污水排放口水質情況。

  該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涉嫌環境污染犯罪,2020年7月24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該公司孟某等3人被刑事拘留,目前該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來源:荔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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